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与其明日后悔,不如今天努力。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在你每天的勤奋学习下,相信一定可以交上满意的答卷。快来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吧!
知识点: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方式
记名股:“背书”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股份转让限制(防止操纵股票价格和圈钱套现)
(1)对发起人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董、监、高的限制
转让的限制 | 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买卖的限制 |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
(3)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①除下列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 作出决议 | 其他要求 |
减资 | 股东大会决议 | 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股东大会决议 |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异议股东”要求回购股份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合并、分立”异议 | —— |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A.一般情况下由股东大会决议; B.依章程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由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A.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B.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C.“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记忆口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意见合理可为之”。
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③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021会计中级职称备考已开启,你还在等什么?自学看不懂?意志力差?网校统统为您解决!清除备考路的障碍,是正保会计网校的拿手绝活,赶快加入吧!加入正保会计网校>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