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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11/10 15:29:00 字体: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

知识点: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判断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1.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判断原则

在判断时,企业应当首先识别向客户提供的特定商品,然后企业应当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企业是否控制该商品。企业在将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主要责任人;相反,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不控制该商品的,企业为代理人。

2.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应当作为主要责任人。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这里的商品或其他资产也包括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未来享有由其他方提供服务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前,企业是否控制该权利。

【提示】

零售业:出售商品前取得控制权——主要责任人

淘宝:出售商品前没有取得控制权——代理人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当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委托第三方(例如分包商、其他服务提供商等)代表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如果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则表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此时,企业承诺提供的特定商品就是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企业只有获得为生产该特定商品所需要的投入(包括从第三方取得的商品)的控制权,才能将这些投入加工整合为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

3.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实务中,企业在判断其在向客户转让特定商品之前是否已经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还是第三方,即验收风险。

该主要责任包括就特定商品的可接受性(例如,确保商品的规格满足客户的要求)承担责任等。企业在判断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即客户认为哪一方承担了主要责任,例如客户认为谁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负责、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谁负责解决客户投诉等。

【提示】

第三方A公司——甲公司——客户B公司;如果甲公司负责商品的质量等,即承担验收风险,说明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

(2)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商品转让前后由企业还是第三方承担。

其中,存货风险主要是指存货可能发生减值、毁损或灭失等形成的损失。当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之前已经购买或者承诺将自行购买特定商品,这可能表明企业在将该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承担了该特定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能力主导特定商品的使用并从中取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又如,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中,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后,客户有权要求向该企业退货,这可能表明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后仍然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提示】

第三方A公司——甲公司——客户B公司;如果甲公司承担了该特定商品的存货风险,说明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

(3)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还是第三方决定,即价格风险。

企业有权决定客户为取得特定商品所需支付的价格,可能表明企业有能力主导有关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提示】

承担验收风险、存货风险和价格风险其中之一,一定是主要责任人。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时,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这些商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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