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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11/13 16:06:54 字体: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注意】其签章无效会导致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者无缺陷(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记载的内容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

签章者

要求

个人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单位签章

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签章”;

【注意2】“支票的出票人”(企业)在票据上未加盖与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与盖预留银行签章具同等效力)

银行签章

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未加盖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与盖专用章具同等效力)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理解】出票人签章是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缺少绝对记载事项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理解】承兑人、保证人签章是承兑和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缺少该签章,其承兑行为和保证行为无效(以签章为权利义务构成要件),但出票人的签章是符合规定的,则出票行为是有效的。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注意】背书人签章不符合规定,仅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的签章,后手签章即使符合规定也无效。

【记忆提示】背书签章不符合规定,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因此后手无票据权利。

(3)关于金额和票据上不得更改的事项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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