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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合并(5.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2 11:52:43 字体:

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合并(5.22)

    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方式

  (1)吸收合并(兼并):①购买兼并;②接收兼并。

  (2)新设合并

  (3)控股合并

  2.公司合并程序

  (1)股东(大)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合并各方股东(大)会批准后,合并协议生效。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公告债权人

  合并各方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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