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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形式(5.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5 13:04:20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东大会的形式(5.25)

股东大会的形式

  1、年会:每年按时召开,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2、临时会议:因有法定事由时,应在法定期限临时召开。

  以下情形,2个月内召开:

  (1)人数:董事人数少于5人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2。

  (3)请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开时;监事会提议开时。说明:董事长、董事不可以;监事不可以。

  (5)其他。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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