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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负债的消灭(5.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5 12:44:48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负债的消灭(5.25)

负债的消灭

清偿 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主体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也可由第三人进行。
抵销 法定抵销 ①互存债权和债务;②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③都已届满履行期;④给付义务能够抵销。
约定抵销 即便是不同种类的债务也可以约定抵销。
提存 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机关。
条件 (1)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①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标的物是有体物;(3)清偿人提出;(4)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效力 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负担。
免除 债权人向债务人放弃债权。——债权人应当有行为能力
混同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个;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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