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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召开股东会(5.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5 13:51:31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召开股东会(5.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股东会会议

  顺序: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

  (1)表决权的计算: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2)类型:

  ①一般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变更公司形式。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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