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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仓储合同(5.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5 12:50:23 字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仓储合同(5.25)

仓储合同

  (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注意】

  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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