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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采购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加工成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其他成本——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一)外购的存货
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1.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应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2)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不得增加物资的采购成本,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4.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计入所购商品成本。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1)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包括:①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②加工费;③运杂费;④支付的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2)支付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不计入存货成本,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用以抵减最终完工产品销售时缴纳的消费税。
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自行生产的存货
自行生产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不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费用: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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