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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求偿(5.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6 16:36:23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求偿(5.26)

代位求偿

  (1)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2)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4)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5)只有当被保险人未从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处获得赔偿或先向保险人索赔时,经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才有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的必要,代位权才得以产生和适用。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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