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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①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
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②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方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③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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