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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的界定
①联营企业的界定
当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达到重大影响时,投资方称为被投资方的联营方,被投资方称为投资方的联营企业。
②重大影响的界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通常持股比例达到20%或以上但低于50%时认为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如果持股比例小于20%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应认为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能力:
a.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
b.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政策制定过程;
c.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d.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e.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总之,此类长期股权投资在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上均达到或超过了重大影响程度。
(2)重大影响以下、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如果是重大影响以下、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应确认为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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