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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的接管(5.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7 19:30:51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商业银行的接管(5.27)

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2)接管的后果

  ①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3)接管的实施与期限

  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可以决定延期,但最长不超过2年。

  (4)接管终止

  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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