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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变更(06.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1 12:39:24 字体:

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内容均不改变,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因投保人未按照第36条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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