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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06.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01 17:26:20 字体: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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