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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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