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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银行本票(06.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2 08:11:37 字体: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解释】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人名称”。

  (2)相对应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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