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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形态
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①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包括监事)承担“连带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不得”提出相同请求。(因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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