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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的情形(06.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8 16:24:24 字体:

表见代理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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