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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可变更民事行为(06.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6/18 16:16:17 字体: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 不存在此种限制
溯及力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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