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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仓储合同(07.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14 10:42:06 字体:

仓储合同

  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提示:以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提示: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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