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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撤销权的时效(07.1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14 10:02:46 字体:

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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