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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证
(四)保证期间
作用 | 为了确定保证的责任,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
提出方式 | 一般保证 |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连带保证 | 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
起点 | (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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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 |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
最高额保证 | 有约定 | 按约定 |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 有清偿债务期限: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 |
没有清偿债务期限:自保证终止或终止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6个月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保证方式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连带责任 |
保证责任范围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
保证期间 | (1)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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