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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29 10:31:19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一)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的时候,合同解除。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辩权: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④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⑤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⑥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解除权的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解除权的效力: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二)债务相互抵销

  1.情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生效: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3.不可抵销的情形: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劳务类的,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三)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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