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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贷款资格义务及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30 11:22:11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一、贷款人的权利:

  1.借款人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2.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贷款人的义务:

答复义务 1.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2.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面谈、面签——针对个人贷款 1.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
2.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受托支付——针对个人贷款 除特殊情况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三、对贷款人的限制:

财务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关系人贷款 1.关系人: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两不得:
(1)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禁止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借款人资质;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产品、项目的;3.建设项目贷款未取得批准文件;4.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5.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6.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的。
收费要求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垫资要求 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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