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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2 18:13:2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1.形式:包括吸收合并(A+B=A)和新设合并(A+B=C)。

  2.步骤:签协议→编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出决议→通知债权人→登记

  3.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口诀】寻月月一半(旬月月一半)

  4.登记: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二、公司分立

  1.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

  2.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和增加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合并分立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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