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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3 11:42:08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种类:

  1.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2.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权的行使:

  1.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情形——有代理权,不好好用

  (1)自己代理: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后果: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代理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没有代理权,瞎折腾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一般情况下的无权代理(拒绝追认),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为维护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视同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3.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属于表见代理的情形,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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