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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付款提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1 13:50:3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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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付款提示:

商业汇票 远期票据 到期日起10日
见票即付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1.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可不为付款提示:

  (1)付款人拒绝承兑,无须再为提示;

  (2)票据丧失,只能通过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来救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可直接行使追索权;

  (4)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持票人无法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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