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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禁止背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11 14:03:59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做好备考,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热心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汇票禁止背书:

  1.任意禁止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法定禁止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有效和背书无效的情形:

背书有效 (1)无背书日期;
(2)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
(3)背书附条件;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背书无效 (1)无背书人签章;
(2)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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