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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固定资产出售、毁损和报废的会计处理
(三)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
①企业已经就处置该非流动资产作出决议;
②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③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包括单项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作为整体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如果处置组是一个资产组,并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分摊至该资产组,那么处置组应包括商誉。
3.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首先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公允处置净额(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账面价值高于公允处置净额应按其其差额提取减值准备,如果账面价值低于公允处置净额则不作处理;
4.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5.符合持有待售条件的无形资产等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上述原则处理,此处所指其他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合同权利。
6.某项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但后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并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较低者计量:
①该资产或处置组被划分为持有待售之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其假定在没有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情况下原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②决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可收回金额。
7.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报表列示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由非流动资产重分类为流动资产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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