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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清算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0 09:24:49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清算程序

  1.登记债权

  (1)期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口诀】清算一路三四五。

  【链接】合并、减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未按期申报: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2.清算方案:

  (1)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清算组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

  3.清偿债务:

  (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链接】分红权和(有限公司的)表决权都是先约定后法定。

  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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