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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一)不附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1.债务人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即公允价值),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
债权人在重组日,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债权人已对该项债权计提了坏账准备,应当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冲减坏账准备后,如果差额在借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差额在贷方,则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债权人总结】
(1)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小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差额为借方,即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2)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已计提坏账准备之和大于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差额为贷方,即不属于债务重组损失,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二)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1.债务人
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对于债务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或有应付金额在以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
对债权人而言,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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