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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退伙的原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3 11:06:15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退伙的原因

  ①自愿退伙:

协议 约定了合伙期限 + 一致同意
通知 未约定期限 + 无不利影响 +提前30日通知

  ②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①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
④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总结】口诀:人死财空资格无
实际发生之日为生效日
除名 (法定事项)下列情形之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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