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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转让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25 10:26:50 字体: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备考准备,打好基础,网校全面开通了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零基础班、预习班课程(试听课程>>),另外,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转让的规定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约定→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公司 对内转让:可以相互转让
对外转让: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接到通知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公司 可以依法自由转让。部分有限制: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公司
合营企业 经合营各方同意;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 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 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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