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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组
(1)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提,股东申请):
①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①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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