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成立清算组(11.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05 17:16:14 字体:

  成立清算组

  (1)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提,股东申请):

  ①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机构中产生:

  ①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相关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招生方案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