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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11.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16 14:38:38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注意】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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