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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19 19:17:53 字体: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在债务承担上是一种连带责任关系,合伙企业无法清偿时,这一关系可转化为合伙人与债权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合伙事务中的对外代表权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是代表合伙企业,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内有效,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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