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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新贷偿还旧贷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03 15:48:17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工作即将展开,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第五章中新贷偿还旧贷内容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新贷偿还旧贷

  详细问题描述:

  什么叫做新贷偿还旧贷?

  答疑老师回复:

  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期限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009年1月1日,丙对该借款提供保证,到2009年1月1日,甲还不上款,和乙商定以借新贷还旧贷方式进行偿还。如果保证人丙不知道,丙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了。如果丙知道以借新贷还旧贷方式进行的,丙仍要承担保证在责任。如果新贷的保证人也是丙的话,丙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新贷和旧贷都由该保证人提供保证,所以协议新贷还旧贷,没有增加保证人的负担,不管保证人是否知道,需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祝您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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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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