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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目前阶段为预习阶段,在2016年新教材还未发布前,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及零基础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知识点的讲解!
2016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鼓励类 |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
限制类 |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禁止类 | (1)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技术生产产品的; (6)其他情形。 |
允许类 |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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