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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05.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5/30 10:36:43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补报名时间已经公布(点击查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1.概念: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注意1】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意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注意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注意4】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5】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通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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