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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断(06.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6/02 14:22:33 字体: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补报名时间已经公布(点击查看>>)!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主观情形,主动干预的状态,清零。

2.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1)事由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方式有: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

(2)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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