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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07.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7/05 13:48:45 字体: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最大诚信原则

1.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论何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对方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基本内容:

(1)告知:询问回答主义。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订立合同时,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产生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而并不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③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赔付保险金。

(2)保证: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特定义务的承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3)弃权与禁止反言:

①新增: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③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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