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5/27 14:34:28 字体: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出资方式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这条路上,正保会计网校为你带来中级会计考试新鲜的考试资讯和专业的师资团队,为你的备考之路保驾护航!

相关推荐:

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新教材第8章思维导图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华:票据法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