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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6/04 14:42:25 字体: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在线学习,让你轻松备考!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

1. 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记忆提示】想发行债券必须要有还本付息能力,债资比合理,利率合理,用途明确。

【注意】仅满足上述条件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而不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调整)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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