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6 苹果版本:8.6.96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算管理职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6/11 11:00:48 字体: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经过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总结的学习,不知不觉你就提高很多。大家可以通过每天学习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备,为考试加分!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预算管理职权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人大(1)审查权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人大常委会(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 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大”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向“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3.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执行权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这条路上,正保会计网校为你带来中级会计考试新鲜的考试资讯和专业的师资团队,为你的备考之路保驾护航!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考试历年《经济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教材精讲苏苏新课 免费听!

2019中级职称高效取证班《经济法》侯永斌老师课程免费听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