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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的客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6/13 14:31:20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正保会计网校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让您在日积月累中圆梦中级会计师。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专利权的客体

1. 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仅适于产品,要求比发明低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2.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解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用具等,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解释】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或者器械等,只要具备专利条件,就可以被授予专利。

(4)动植物品种。

【提示】动植物品种的培育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提示】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当有一天你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你会谢谢现在如此努力的你。所以,只有不断努力,才能遇见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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