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在线学习,让你轻松备考!
专利权主体
1. 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提示】不是发明人:
(1)只负责组织工作;
(2)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辅助。
2.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专利权人为单位 |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
约定优先→单位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3. 继受取得:
(1)通过合同取得: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提示】申请生效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通过继承取得。
4. 外国申请人: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你必须非常努力,才能看起来毫不费力。让正保会计网校陪伴你,高效备考,坚持学习。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准备了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总结,大家要坚持学习哦!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