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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专利权主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6/14 15:19:16 字体:

逆水行舟用力撑,一篙松劲退千米。对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而言,坚持往往最为重要!加油,伙伴们!正保会计网校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在线学习,让你轻松备考!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专利权主体

1. 非职务发明的申请人:专利权人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提示】不是发明人:

(1)只负责组织工作;

(2)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辅助。

2.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专利权人为单位(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
(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约定优先→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继受取得:

(1)通过合同取得: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提示】申请生效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通过继承取得。

4. 外国申请人: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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