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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 可撤销VS无效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无效的法律行为 |
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 |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
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被动干预 | 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 |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 | 法律否定自始无效 |
有期限限制 | 无期限限制 |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 自始无效 |
【提示】第三人实施欺诈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
行使 期限 | 一般 | 主观标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 |
重大误解 | 主观标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3个月内; | |
胁迫 | 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 |
消灭 | 放弃 |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 |
5年 |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受欺诈的:—方或第三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3)受胁迫的:
—方或第三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4)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危难处境或缺乏判断能力等,迫使对方违背本意而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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