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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7/03 15:28:2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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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和清算

1. 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 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 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提示】责任竞合:

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

(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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