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7/10 11:42:46 字体:

想要得到不曾得到的东西,就要付出未曾付出的努力!世上没有不劳而获,唯有努力加坚持。既然选择了中级会计职称,就要朝着它勇敢向前,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备考也就会更容易一点点。正保会计网校提供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为你考试保驾护航!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票据抗辩

1. 对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票据行为不成立(1)如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2)债务人无行为能力;
(3)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4)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条件);
(5)背书不连续。
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2. 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只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解释】

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

3. 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善意)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这条路上,正保会计网校为你带来中级会计考试新鲜的考试资讯和专业的师资团队,为你的备考之路保驾护航!

相关推荐:

2019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各章节高频考点汇总

2019中级会计《经济法》私教直播班方舟老师课程免费听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